关于印发汝南县“空心村”整治项目工作实施 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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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汝南县“空心村”整治项目工作实施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2017-09-07 来源:县政府 浏览量:1486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汝政办〔2017〕20号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南县“空心村”整治项目工作实施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汝南县“空心村”整治项目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汝南县关于“空心村”整治项目工作实施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空心村”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更好地服务城镇一体化建设,及时为全县经济建设提供补充耕地保障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河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驻马店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心村”整治(以下简称“整治项目”)是指:以增加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为主要目的,对集中连片、基础条件落后、人居环境较差的闲置“空心村”进行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 汝南县行政辖区内实施的整治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县政府将根据我县重点建设项目和乡镇建设用地需求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目标任务。

  第四条 整治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全县整治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验收、核查、上报备案工作;县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项目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竣工自验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职责。

  第五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 整治项目选址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空心村”进行排查摸底,确定整治对象,报送县政府。县政府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河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耕地后备资源”的状况和现场踏勘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整治项目,报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立项备案。

  第七条 整治项目区选址的原则和条件

  (一)符合法律原则。整治项目区选定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杜绝毁林开荒等现象。

  (二)符合规划原则。整治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村镇规划。

  (三)先易后难原则。整治项目选址时,将项目选定在自然条件较好,有一定基础设施,当地支持、人民群众拥护,增加耕地潜力较大的区域。

  (四)维护权益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保持土地权属的稳定,保障整治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农村居民点、工矿废弃地和一般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砖瓦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率应达到40%以上。用于补充耕地的整治项目规模大于10亩。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划入整治项目区:

  1.有土地权属争议的地块和区域。

  2.水资源无法保证农作物灌溉用水的地区。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

  4.水利部门划定的行洪、滞洪区,城镇和新农村发展用地规划区。                        

第三章 整治项目立项、设计

  第八条 整治项目确定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报县政府审核,县政府按年度分批次立项。整治项目设计只编制土地整治内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复垦工作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整治项目设计和拆迁补偿费用由乡镇承担。

  原则上按照“规划设计一批、稳步推进实施一批、立项入库一批”的总体思路,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向县政府进行立项申请。

  第九条 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前,应选择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项目区(尤其是新增耕地的区域)进行实地测量,以土地调查成果图件为基础,绘制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定界测量报告。

  第十条 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和相应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依据勘测定界成果,在整治项目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进行。整治项目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及田间道路等主要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征求村组和相关权益人的意见,并附具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县政府组织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财政、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和图件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察,做到资料齐全、规范、有效、合法,整治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切实可行。审查通过的整治项目下达立项批复并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整治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县政府对整治项目的批复文件,进行整治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成立整治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选取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招标方案和在法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在公告发出5个工作日前报县政府备案。

第五章 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分自验自查、初验、验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程自验,县政府组织负责整治项目初步验收和申报市国土资源局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整治项目区村民代表及行业专家,对整治项目工程数量、质量与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同时,由当地农业部门对新增耕地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自查工作的组织、自查程序、自查报告及耕地质量检验报告作为永久性资料归档管理,另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整治项目自查(自验)合格后,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申请初验,同时提交相关自验资料。

  第十七条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整治项目的竣工初验。

  第十八条 竣工初验的工作程序。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二)组建验收组(成立工程、财务、综合等各专业小组),下达验收通知;

  (三)召开验收会。听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工作汇报,观看整治项目建设资料片;

  (四)查看内业档案资料;

  (五)查验工程现场;

  (六)听取各专业组检查意见,讨论形成验收结论并签字,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对初验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八)县政府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

  (九)初验合格的整治项目由县政府出具初验报告,并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一般要求:各项建设工程全面完成规划设计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外观良好。

  整治项目各主要工程(新增耕地田块、道路、沟渠、蓄水池、机井、水闸、提灌站、桥涵等)实际建设位置、编号等,实地应与竣工图、整治项目规划图,设计图相符。

  整治项目区新建主体工程(田间主道、较大的新增耕地田块和农田水利工程)应设立宣传标志,新建较大的蓄水工程项目应设立警示标牌。

  整治项目标志牌建设应符合驻国土〔2009〕51号文件要求。整治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善,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整治项目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尽量以耕作田块和地块为基本单元进行平整。既要保水、保土、保地又要与排灌、通行和生态保护相结合。达到田块规整、田面坡度满足灌溉、排水需要,耕作层厚度在45厘米以上,砂砾含量在15%以内。同一田块内土壤质量、田块坡向和自然坡向一致,便于耕作。

  第二十一条 整治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本办法规定不详的,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 3—2000)、《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与省下发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后期管护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建的工程及配套设施明晰产权,进行产权登记。制定管护措施,签订管护协议。

  第二十三条 新增加的耕地要严格保护,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标准的按基本农田保护,适时补划到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驻马店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项目选址、立项、实施、验收形成的文件、图件及相关成果资料认真整理、按门类立卷归档。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经上级验收合格的,县政府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亩指标奖补4-8万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留部分除外),对阶段性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县政府可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暂预拨一定数额的资金。县政府对新增指标统一调配。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市县乡三级项目运转渠道通畅,项目有序开展,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每新复垦增加一亩耕地,县政府向县国土局拨付工作经费2000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要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建立跟踪检查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廉政建设,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后附汝南县“空心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汝南县“空心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 磊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孟君 县政府副县长

      韩宏伟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任 燕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辛文献 县环保局局长

      冯新龙 县住建局局长

      倪红卫 县交通局局长

      李随亚 县水利局局长

      韩贺东 县农牧局局长

      吕 晓 县林业局局长

      李 功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新安 县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史更生 县电业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任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功、张新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