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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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

发布:2017-12-15 来源:汝南县安监局 浏览量:518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严禁非法买卖、运输、使用黑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用于生产烟花爆竹。构成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打击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本着“从严、从重、从快”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从事非法生产、经营、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上缴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工具和设备,争取宽大处理;对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顶格处理。

三、我县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当地批发企业为县日杂公司,批发业务由其统一归口经营;零售业务必须取得县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且必须从日杂公司采购烟花爆竹,在许可的地点、核定存放量、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县日杂公司及广大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日杂公司应加强炮库安全管理,不得超量储存,不得储存小型礼花弹、无中文标示等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五、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零售户由县日杂公司统一配送,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六、坚持严打、严治、严防、严管的方针,群防群治,多措并举,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1)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运输、非法燃放行为销毁处置废弃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公安和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统一领导下,紧紧依托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可能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闲置厂房、废弃院落、厂房、仓库、养殖场、城乡结合部居民区、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进行排查;全面管控涉危涉爆重点人员;侦查处理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和爆炸物品的治安及刑事案件。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严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批发)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移交公安部门予以销毁。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三无产品和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储存和侵犯、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5供销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经营,严禁购买非法产品,严禁经销非法产品,严禁向无证摊点销售产品,严禁三违”、“三超储存产品。6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三品,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车负责查处合法运输企业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7供电部门负责加强农村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点提供电力,对私拉乱接用电行为建立巡检制度依法切断非法生产的电源。8)宣传部门负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治理的宣传工作。9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支持、庇护非法生产的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七、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并按有关规定燃放公民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并确保公共场所和人身安全。

八、县政府建立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组成联合“打非”专业巡查组,对全县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杜绝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情况给予500元至1万元奖励并保密。

举报电话:8022532(公安局)

          8026119(安监局)

          8022974(供销社)

                                   汝南县人民政府

                                  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