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塔街道付楼、刘柏庄社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驻马店人民政府 政务服务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塔街道付楼、刘柏庄社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2017-12-28 来源:县政府 浏览量:7372

 

                                        汝政办〔2017〕53号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塔街道付楼、刘柏庄社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古塔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古塔街道付楼、刘柏庄社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古塔街道付楼、刘柏庄社区房屋征收补偿
安 置 方 案
    
  为加快县城发展,完善城市功能,顺利推进付楼、刘柏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古塔街道付楼、刘柏庄社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刘柏庄社区崔大庄、辛庄位于保成路、建业大道道路规划红线内部分;
  棚户区改造:付楼社区姜坡、陶庄自然村。
  二、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责任主体:汝南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古塔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补偿标准。按照经过测算的房屋建筑成本价砖混结构800元/㎡、砖木结构600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同时,还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进行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对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平方米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进行补偿,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2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安置办法
  (一)安置方式
  1.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按优惠价格供应安置房和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
  (1)安置房优惠供应平均价为8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享受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计算。因户型面积和特殊困难,可以就近套合,应安置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350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被征收人按应安置面积就近套合选择安置房的,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350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按2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经个人申请,指挥部研究批准后,可以申请一套公租房。
  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面积没有安置到位的,差额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被征收人
  2.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规定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安置房地点
  现房:丽景花园 宋庄社区
  期房:付楼安置区
  (三)安置房面积、户型
  以安置房选房图为准。
  (四)选房原则
  原则上实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者先挑房的办法。由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编排选房序号作为优先选房依据,并予以登记、公示。
  六、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费发放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根据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按1000元/户标准对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二)过渡期安置费发放标准
  根据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按人口计算,每户每月700元(1—4人),4人以上每增加1人补助100元。
  1.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3个月的过渡期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24个月过渡期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不能交付安置房,在延迟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加倍。
  (三)凡空宅基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费。
  七、对被征收人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奖励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奖励方式的一种。
  方式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第一个时间段(1-7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现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7万元;第二个时间段(8-12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现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35万元。
  方式二: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第一个时间段(1-7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奖励3万元;第二个时间段(8-12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
  (二)凡空宅基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部分拆除不影响生活居住的,不享受奖励。
  八、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
  对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依据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由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