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司法局权责清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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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司法局权责清单(2021版)

发布:2021-12-15 来源:县编办 浏览量:1126
汝南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9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股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县级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2.《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农村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股 10个
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基层工作股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基层工作股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股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县级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2018年2月1日)修订后的规章公布施行后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股 10个
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基层工作股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基层工作股
送达阶段 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办理后,发给申请人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所辖法律服务所。 行政审批股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县级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受理阶段 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行政审批股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基层工作股
决定阶段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报送市司法局核准注销 行政审批股
送达阶段 《注销决定书》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股
4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初审)(省内) 汝南县司法局 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股 10个
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股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再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股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股
5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初审)(跨省) 汝南县司法局 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股 10个
工作日 
2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股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再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股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股
6 公证员执业审核(免职)(初审) 汝南县司法局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股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再报送省司法厅审核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公共法律服务股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股
7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县级考核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股 10个
工作日
20个
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股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再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同意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公共法律服务股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股
8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县级考核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股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股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再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同意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公共法律服务股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股
9 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县级考核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受理阶段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股 10个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股
决定阶段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再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同意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公共法律服务股
送达阶段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股
服务电话: 0396-2718522                   投诉机构:汝南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2718148
受理地点:汝南县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3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股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等20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汝南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登记立案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共法律服务股 5个工作日 45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调查取证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25个工作日
作出决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并自觉履行法定的宣告处罚决定义务。 5个工作日
送达决定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5个工作日
2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汝南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登记立案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共法律服务股 5个工作日 45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调查取证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25个工作日
作出决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并自觉履行法定的宣告处罚决定义务。 5个工作日
送达决定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5个工作日
3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的处罚 汝南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立案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公共法律服务股 5个工作日 45日(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不收费
调查取证 依法进行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25个工作日
作出决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并自觉履行法定的宣告处罚决定义务。 5个工作日
送达决定 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其权利时限。 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396-2718522                   投诉机构:汝南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2718148
受理地点:汝南县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4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股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汝南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提交案卷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律师或其他承办人员及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卷。 法律援助中心 28日 30日 不收费
审查审核 法援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科对案卷进行审核,造出补贴表。 法律援助中心
决定补贴 行政审批科对补贴表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补贴。 行政审批股
领取 律师或其他承办人员领取办案补贴 办公室
2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汝南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4.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员协会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每半年或一年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个人将调解卷宗装订成卷后报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 / 基层工作股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向相关部门申请。 /
3、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补贴标准予以发放。 /
3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汝南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6.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1、所在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员身份证明 / 基层工作股 1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持有医院或者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3、个人或家属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4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汝南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提交申请 受援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行政审批股 3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审查批准 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审批决定,为受援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中心
服务电话: 0396-2718522                   投诉机构:汝南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2718148
受理地点:汝南县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6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股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和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汝南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准备 制定检查计划、工作方案。 法律援助中心 /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实地检查 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并做出检查报告。
意见反馈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提高 法律援助机构对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上报整改情况报告。
2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汝南县司法局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3.《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检查准备 制定检查计划、工作方案。 法律援助中心 /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实地检查 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并做出检查报告。
意见反馈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提高 法律援助机构对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上报整改情况报告。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汝南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检查准备 制定检查计划、工作方案 基层股 /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实地检查 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并做出检查报告
反馈整改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并报整改报告
整改提高 建章立制,提升执业水平。
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汝南县司法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受理 接受检查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资料 公共法律服务股 /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审查 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依据管理办法,研究处理结果。
送达 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检查人。
事后 对检查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监管 司法行政机关在醒目位置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的投诉监督。
5 对律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行政检查 汝南县司法局 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准备 接受检查应当提交: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该所副本等。 公共法律服务股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检查 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检查意见
结果 依据检查意见,研究检查结果。
整改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
事后 对作出通过年度检查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检查信息公开。
监管 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
6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汝南县司法局 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检查准备 制定检查计划、工作方案 公共法律服务股 1日 无法
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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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按照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10日
反馈意见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并报整改报告 5日
整改提高 建章立制,提升执业水平。 20日
服务电话: 0396-2718522                   投诉机构:汝南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2718148
受理地点:汝南县司法局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6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股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汝南县司法局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下发通知 下发通知文件,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中心 /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报送文件材料 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
初步审核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法律援助中心
审批决定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同意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审批股
表彰奖励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中心
2 对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汝南县司法局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下发通知 下发通知文件,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公共法律服务股 /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报送文件材料 接收律师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股
初步审核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公共法律服务股
审批决定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同意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审批股
表彰奖励 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公共法律服务股
3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汝南县司法局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下发通知 下发通知文件,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公共法律服务股 / 无法
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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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文件材料 有关组织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公共法律服务股
初步审核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公共法律服务股
审批决定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同意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审批股
表彰奖励 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公共法律服务股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汝南县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下发通知 下发通知文件,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公共法律服务股 / 无法
定时限
不收费
报送文件材料 有关组织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基层工作股
初步审核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基层工作股
审批决定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同意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审批股
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公共法律服务股
5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汝南县司法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下发通知 下发通知文件,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办公室 / 无法
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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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文件材料 有关组织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办公室
初步审核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办公室
审批决定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同意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审批科
表彰奖励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办公室
服务电话: 0396-2718522                   投诉机构:汝南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2718148
受理地点:汝南县司法局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23项)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股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县级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对现有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名称。
受理阶段 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窗口决定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审批股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变更通知书》。 基层工作股
决定阶段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准予变更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出具《不准予变更决定书》。基层法律务所变更名称的,换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填写变更意见并加盖印章。 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股
2 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县级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对现有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名称。
受理阶段 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窗口决定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审批股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变更通知书》。 基层工作股
决定阶段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准予变更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出具《不准予变更决定书》。基层法律务所变更名称的,换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填写变更意见并加盖印章。 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科
送达阶段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股
3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县级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
要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和名称管理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摸底排查,对组织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注销。
受理阶段 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窗口决定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审批股 10个
工作日内
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审查阶段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事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注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注销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注销通知书》。 基层工作股
作出决定阶段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注销决定书》。 市局基层工作科
送达决定阶段 《注销决定书》应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股
4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汝南县司法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制定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和分值、方式方法、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等。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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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材料 2.收集材料责任:收集相关材料。
组织考核 3.组织考核责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集中评查、社会评议,并结合工作台账,汇总成绩。
确定考核结果 4.确定考核结果责任:汇总成绩,确定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和名次,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反馈 5.反馈责任:将考核结果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反馈,要求考核对象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审核 6.审核责任:对考核对象的整改材料进行审核。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汝南县司法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调解法律及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豫办
〔2009〕20号):“政府法制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行政调解提出指导性意见,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建立工作体制 1.建立工作体制责任:对行政调解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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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责任:对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工作 汝南县司法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33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统筹规划 1.统筹规划责任:制定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安排,制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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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 2.综合协调责任:对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进行协调。
督促指导 3.督促指导责任:对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考核评价 4.考核评价责任:对全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行考核评价,对先进予以表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核发、审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 第十二条第三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级进行年度审验。”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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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办证单位是否属于具有执法职能、申请办证人员属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培训考试等。
报批 3.报批责任:制作办理执法证审批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告知 4.告知责任:通知申请办证单位领取证件
年审 5.年审责任:对已经发放的证件进行年度审验,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收回、注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审验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3年12月2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证》和《监督证》分级进行年度审验。”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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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2.审查责任:申请办证人员是否是正式在编人员,并符合豫政办〔2010〕29号文件规定的办理执法监督证人员范围。
报批 3.报批责任:制作办理执法监督证审批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告知 4.告知责任:通知申请办证单位领取证件。
年审 5.年审责任:对已经发放的证件进行年度审验,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收回、注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3年12月2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按照《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综合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按系统组织实施。”。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考试和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接收报送备案的培训 方 案 1.接收报送备案的培训方案责任:接收省政府各执法部门报送备案的本系统培训方案,了解掌握各部门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课时、培训形式等内容。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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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 2.监督实施责任:检查督导省政府各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各执法部门向省政府司法局报备培训情况。
组织考试 3.组织考试责任:对省政府各执法部门参加培训的人员组织统一考试,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行政执法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汝南县司法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司法局、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4〕24号)第二部分第四项规定由司法局牵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                       安排部署 1.安排部署责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在全省部署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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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责任:组织省政府各执法部门、各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开展执法监督、追究执法责任。
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责任:对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报批 4.报批责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请省政府作出执法责任追究决定。
11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汝南县司法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4〕24号)第二部分第四项规定由司法局牵头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格式,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豫政〔2004〕84号)第四部分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都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以及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制定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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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责任:通过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文书等方式,具体开展规范执法工作。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汝南县司法局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第四部分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第七部分规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第七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制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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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调阅或者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被调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执法组织、委托执法违法或者不当,需要纠正或者撤销的,应当进行审查或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期限予以撤销,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审查 1.审查责任:对于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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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2.立案责任:对于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予以立案;对于不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不予立案。
调查 3.调查责任:对于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审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2)报省政府予以责令改正,或者纠正、撤销。(3)向监察、人事任免、司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报批 4.报批责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请省政府作出执法责任追究决定。
14 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3年12月2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之间因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有争议的;(二)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三)对同一执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有争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中的其他事项有争议的。”  
受理 1.受理责任:接收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协调申请。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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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2.审查责任:属于协调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不属于行政执法争议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提起申请的执法部门。
调查论证 3.调查论证责任:调查了解协调事项的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
决定 4.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有争议的,逐级提请有权解释机关作出解释;对争议部门能够达成协调一致意见的,制作协调意见书;对争议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 初审 1.初审责任:审查投诉事项书否属于受理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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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理责任:根据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分别予以督办或直接办理。
处理 3.处理责任:对于督办事项,要求被督办机关30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对于直接办理事项,经过调查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告知 4.告知责任: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3年12月2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数额的;(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的。”
登记建档 1.登记建档责任:接收报备部门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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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2.审查责任:对报备的案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处罚案卷,要求处罚决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或者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处理 3.处理责任: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向处罚决定机关发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自行纠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汝南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申请 接受行政复议申请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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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审理与决定 司法局审查(60日内完成,可延长30日)
送达 结果送达申请人
18 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汝南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应诉准备 应诉责任:接到应诉通知后及时整理证据、依据,向法院提出答辩状。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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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应诉 出庭责任:按时出庭应诉。
19 办理行政赔偿事项 汝南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接受申请 接受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的书面赔偿申请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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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决定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要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送达 制作赔偿决定书并在10日内送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受理 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报备(自发布日15日内)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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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可向制定机关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也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
提出意见 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必要时按《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21 县政府涉法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合法性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受理 县政府交办涉法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和规范性文件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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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召开本办县政府合同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审查研讨会,召集审查小组有关成员集体审查
提出书面意见 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
22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受理 受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提出书面申请 汝南县司法局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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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受理,进行业务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书面意见 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必要时按《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23 开展或组织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汝南县司法局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5年进行一次清理。 成立组织 组成清理工作小组 法制审核股 /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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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清理范围 确定清理对象,进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初审
提出意见 对初审工作进行汇总,清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再次会商确认,再审后形成出清理文件目录,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公告 征求意见汇总后,再次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司法局报省政府研究后,向社会公布
服务电话: 0396-2718522                   投诉机构:汝南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2718148
受理地点:汝南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