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环文〔2018〕35号关于开展全县核与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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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环文〔2018〕35号关于开展全县核与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2018-06-11 来源: 浏览量:389


县环保局各股、室、站队,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派出所: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核与辐射安全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确保我县辐射环境安全,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豫环文〔2018〕46号)、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驻马店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驻环文【2018101号)要求,经县环保局、公安局研究决定,联合开展全县核与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辐射环境安全和涉源场所治安防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为主线,组织对2017年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对存在的辐射安全隐患进行再督查,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对全县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核实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现状,对涉源场所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治安防范要求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的盘存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辐射环境安全和放射源治安防范体系,全面提升我县辐射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异地使用审批(备案)落实情况;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落实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制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制度落实情况。

(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放射源工作场所、贮存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场所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及维护情况。重点检查出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剂量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设备、工作状态信号、个人防护用品、监测设备配置、防止误操作装置和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等安全设施(措施)运行与维护情况。

(三)辐射安全防护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职责落实情况;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与许可证台账、管理系统信息一致性;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维护维修记录、辐射工作场所、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个人培训、安全自查等各类制度的建立、完善、修改、落实情况。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查。重点检查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情况,今年全县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较多,检查辐射持证单位是否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负责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材料:1、许可证延续申请;2辐射场所监测报告;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4、许可证正、副本)。重点检查辐射工作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活动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和范围;严厉查处未及时申领、变更、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许可范围使用等违法行为。

(五)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及值守、巡查、登记、日常检查等治安放范责任落实情况;放射源贮存、领取、发放登记情况;实体防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是否按照风险等级要求配置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技术防范设施;每年是否组织开展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防设施发生故障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演练等。

(六)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本辖区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建立情况;历次监督检查及现场执法档案;包括:监督检查表、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限期纠正通知或行政处罚文件等。现场检查时应按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第三版)》规范填写检查表,并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1周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长:龚红美  县环保局副局长

        徐    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霍红刚  县环保局辐射股

        马  元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专项行动,负责批准有关检查计划、方案,组织督导全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二)专项行动办公室下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霍红刚兼任。

副主任:韩东升  成员:环保局监察大队各中队长;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所长。

主要职责:县环境监察大队、各乡镇派出所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按照统一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2018428日至515日)。县环保局、公安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将具体工作方案于515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二)单位自查(2018515日至610日)。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各中队长、公安局各派出所所长组织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源底数、辐射安全和治安防范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进行自查。各辐射工作单位要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于610日前报送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实施排查(2018610日至2018821日)。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各中队、公安局各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辐射工作单位自查情况,联合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四类单位:一是移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二是涉及放射源存放场所的单位;三是射线装置或放射源台账与管理系统不一致的单位;四是在2017年放射源安全检查行动中排查出来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时限,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的行为,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依法完善手续,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严肃查处。各单位于2018821日前将排查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上报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四)督导检查(2018822日至930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辐射单位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和安全隐患突出的放射源存放场所进行现场抽查。

(五)分析总结(2018101日至1031日)。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各中队、公安局各派出所所长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汇总、分析并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源使用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规单位的处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总结报告于1031日前分别报县环保局、县公安局。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县环保、公安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理性、协调、并进”的总体核安全为统领,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为目标,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把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县环保局监察各中队、公安局各派出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执法合力。在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持证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放射源的使用情况,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检查。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县环保部局环境监察大队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县公安局派出所对检查中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跟踪,注重总结。县环保局、公安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总结经验,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注重发现薄弱环节并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全省核安全文化水平全面提升。

(五)严守纪律,严格要求。专项行动中,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公安局各派出所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廉政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真、快”的工作作风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汝南县环境保护局               汝南县公安局

 

                                                                                                                                                                2018年5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