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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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姓名

发布:2022-05-30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量:966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变更姓名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审批条件

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二、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三、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

(六)审查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变更户籍信息的书面申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七)审批结果

《居民户口簿》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1.户籍民警检查群众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经审核,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打印《户口登记申请表》;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4、不属于受理机关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审查

1.材料审查

审核人员通过系统查看到的电子档案,判断群众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决定

1、审批人员根据系统查看到的电子档案,作出同意(在《户口登记审批表》签章)或退回的决定。

2、户籍民警根据审核人的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送达

窗口户籍民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