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变更姓名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审批条件
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二、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三、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
(六)审查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 申请人变更户籍信息的书面申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七)审批结果
《居民户口簿》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1.户籍民警检查群众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经审核,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打印《户口登记申请表》;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
4、不属于受理机关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审查
1.材料审查
审核人员通过系统查看到的电子档案,判断群众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决定
1、审批人员根据系统查看到的电子档案,作出同意(在《户口登记审批表》签章)或退回的决定。
2、户籍民警根据审核人的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予以办理,并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送达
窗口户籍民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