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汝南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请示
县政府:
2011年元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新条例要求政府由拆迁管理者转变为房屋征收的主体,县拆迁办由拆迁管理部门转变为代表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实施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推动征收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借鉴市住建局及周边县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拟将“汝南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汝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代表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妥否,请批示。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