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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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宣传

发布:2018-06-28 来源: 浏览量:468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宣 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如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