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全域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中央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驻马店人民政府 政务服务

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全域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2023-01-09 来源:县政府 浏览量:780

汝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全域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

通 告

汝政通[2023]1号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等,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汝南县行政区域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全年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进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其它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 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