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开展重点领域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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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开展重点领域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2023-07-14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量:1392

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8〕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市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具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通过专项清理工作,增强法治意识,主动履约践诺,强力整改督办,旗帜鲜明打好政府系统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

二、整治重点

1、政府采购领域: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1)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2、招投标领域:(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等问题;

3、招商引资领域:严重侵害企业利益、危害市场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等问题。

4、债务融资领域:违规举债担保,地方政府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政策承诺和合同契约失信违约、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

三、集中开展政府失信问题排查整治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失信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重点针对政府在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债务融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深入开展自查自纠。6月30日前,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将自查情况报送县信用办。(牵头单位:县政府,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

(二)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和目标导向,列出责任主体,建立措施清单,切实抓好整改。11月30日前,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将整改方案、整改报告报送县信用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拖延整治的,将进行约谈并公开通报。(牵头单位:县政府,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结合起来,系统梳理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政府失信行为发生。要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失信案件通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政务诚信长效机制,彻底清理失信问题存量,严防发生增量。(牵头单位:各乡镇(办),县信用办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政府采购领域。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透明交易,严格监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中的违约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县政府,各乡镇(办),县信用办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招标投标领域。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招标投标领域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确保招标投标环境公开、透明。(牵头单位:县政府,各乡镇(办),县信用办等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招商引资领域。严格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理由毁约失信,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各乡镇(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厅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债务融资领域。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对政府债务风险极高市县,进行风险预警。建立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对各政府有关部门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审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五、建立政务信用监督评价机制

(一)建立政务诚信监测评价和督查机制。建立政府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城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价,完善指标体系,有效纠正政府在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债务融资领域不守信用承诺等行为。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等,按有关规定纳入督查内容。每年要组织对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推动构建覆盖政府和部门系统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牵头单位:各乡镇(办),县发改委)

(二)建立政务诚信民主监督机制。各乡镇(办)、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以及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接受人民政协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的民主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诚信监督,并认真办理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建立政务诚信司法监督机制。各乡镇(办)、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严格履行司法判决和协助执行义务,严格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认真听取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支持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办)、县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完善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各方对政务诚信的社会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建立行政机关违约失信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媒体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六、强化政务失信惩戒问责

(一)加强政府失信惩戒问责。对存在重点领域政务失信问题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告诫等措施,督促有关严重失信政府及部门主体停止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在财政资金拨付、用地指标分配、项目审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表彰奖励、日常监管及其他政策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选择性限制和约束性惩戒。(牵头单位::各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公务员失信惩戒问责。在干部考核、奖惩工作中,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根据失信行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程度,在失信公示期内不得评优评先和晋升职务职级。把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债务审计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债务管理列入财政工作考核。(牵头单位::各乡镇(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鼓励自我纠错、修复信用。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主动履行承诺、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信用修复措施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各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政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并统筹负责政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排查整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既是本级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政务失信问题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问题排查和整改,做到对政务失信问题排查整治“全覆盖、无遗漏”。

(二)推动信息共享。对各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产生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政务失信信息,要逐级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信用信息“双公示”。

(三)加大宣教力度。各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府守信践诺的宣传力度,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强化信用学习,提升守信意识,切实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干部诚信履职意识。广大干部要树立依法行政、重商践诺观念,带头讲诚信守契约,依法依规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杜绝违法违规乱答应、乱准许、乱承诺,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