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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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2023-10-25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143

一、背景目的

为加强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充分调动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标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经复耕后形成的耕地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单块复垦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土壤质量标准应与周边耕地基本一致,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2.复耕后耕地坡度不超过15度;

3.生产道路通达,相对集中连片;

4.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耐用。

(二)规范程序

1.项目立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在征得项目区村集体组织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立项。

2.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乡镇(街道)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指挥领导机构、工程建设工期、资金来源保障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制度措施。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项目实施。

3.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街道)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竣工报告和验收资料,按照要求确定有资质的技术协助单位对复垦区面积进行测量,对耕地质量进行评估,确定复垦规模和耕地质量等级。复垦工作完工后,由乡镇(街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出具验收意见。

4.项目复核。项目竣工后,应当提交复核申请、验收文件和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复核建设标准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复核意见。

(三)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申请;

3.竣工报告;

4.工程自验报告;

5.第三方出具的复垦区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属于污染治理的,需提供土壤监测报告;

6.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7.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复垦区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及测绘坐标。


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