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构建了特色鲜明的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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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构建了特色鲜明的法律责任体系

发布:2024-03-26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12

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能够有效维护法律权威,并确保设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充分有效落实。新出台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在与《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承继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施行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契合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既科学合理又特色鲜明。
  《条例》充分运用准用性规范,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确定处罚依据,立法技术灵活科学,能够有效防止重复立法,防止《条例》冗长,具有鲜明的立法技术特点。《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细致、明确规定,《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下位法,其设定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安全生产法》保持大致一致,如果《条例》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全面移植过来,不仅会造成重复立法,而且会导致《条例》条文过于繁冗。所以,《条例》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时,如果能够直接引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处罚的,通过准用性规范,直接适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条款通过准用性规范,将《条例》中的违法行为直接转接至《安全生产法》,这些准用性规范能够确保《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下位法设定的法律责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此外,《条例》中规定的有些违法行为例如越界开采行为,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如果再设定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不一致,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通过准用性规范不但可以防止《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矛盾,也便于《条例》的执行。因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通过准用性规范将煤矿企业超越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转接到《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总之,《条例》第五章多处使用了准用性规范,对于克服重复立法、节省立法资源、避免法律法规冲突等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