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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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4〕2号

发布:2024-04-15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42

公司名称:驻马店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CF4E5E96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常兴镇严庄村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媛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7日,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周烟青(执法证号:16150015***)、石娟(执法证号:16150090*** 对你单位在汝南县常兴镇严庄村开工建设的汝南县森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设备已安装并投入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2024年3月7日现场提取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实际建设经营人情况。(2)2024年3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项目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设备已安装并投入使用。(3)2024年3月7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4)2024年3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设备已安装并投入使用。(5)两人执法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资格;亮证执法照片1份,证明执法程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4 年3月1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 2024 〕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 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9384 ,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9384,代入公式:9384=3000+ ( 15000 - 3000 ) x[ (5/5)²+(1²+1²+2²+1²+1²)/5²×5 ]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38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 521010028624012 ; 户名: 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4年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