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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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7环罚决字〔2024〕3号

发布:2024-05-24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97

河南千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9JYUEP16

地址:汝南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启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2日,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奎刚(执法证号:16150015***)、周钰(执法证号:16150015***) 对你单位在在汝南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河南千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涤纶排管生产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投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以上事实,(1)2024年4月2日现场 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2)2024年4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投产。(3)2024年4月2日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4)2024年4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投产。 (5)两人执法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资格;亮证执法照片一张,证明执法程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4 年4月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 2024 〕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一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期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X):6928元,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1,1】,处罚金额(X):6928元。代入公式:6928元=2000.0+(10000.0-2000.0)x[(5/5)2+(12+12+52+12+12)/52×5]×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9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贰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 521010028624012 ; 户名: 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