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7-24 09:38
信息来源:
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汝南县张**养鸭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2222319****091437
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三门闸街道 328 国道姜庄南番顺西红柿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5 月 12 日,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张宗远经营的养鸭场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通过场外北侧水沟直接排入环境,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现场利用移动执法终端录制了执法人员亮证记录视频一份及亮证照片一张(附: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办案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现场检查前已依法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来意,张宗远确认执法证件后未提出申请回避要求;2. 办案人员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调阅张宗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取证章,证明:张宗远的身份;3. 办案人员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文书证据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文书证据一份、2026 年 5 月 12 日调查询问笔录文书证据一份、张宗远经营的养鸭场废水外排照片及鸭棚照片各一张,证明:张宗远经营的养鸭场所处位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违法主体;4. 张宗远现场提供养鸭场收入证明一份,办案人员收到后加盖取证章并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证明:张宗远经营的养鸭场企业规模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5 月 13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727 环责改字〔2026〕4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沟渠内粪污进行清理,消除环境影响。2026 年 5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2026 年 5 月 2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2026〕3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发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的规定。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1,1,1,1,1,1,1,1]处罚金额 (X):6800 元 代入公式:6800 = 5000 + (50000-5000) × [(1/5)² + (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 × 50% 最终裁量金额:68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
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 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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