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8-04 15:17
信息来源:
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张**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82619****208137
住址: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孙庄村张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13日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俊岭 (16150015921)、张广超 (16150015909)、李刚 (16150090220) 在汝南县梁祝大道北段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在用装载机正在进行装载作业,现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和所有人张文立的见证下,由河南政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员对环保号牌为:3-GQ683752(排放阶段:国 3;机械型号:ZL948;发动机额定净功率:88KW;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2200)的装载机进行三次不透光烟度计测量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检测。检验结果显示,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为:3.09m⁻¹。根据河南政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参照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 类限值标准(Pmax≥37;限值 0.50m⁻¹),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超出国家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 Ⅲ 类限值 0.50m⁻¹,证明张文立正在使用的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结合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规定,汝南县梁祝大道属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由此判定,张文立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6 年 5 月 13 日现场提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装载机 (机械型号:ZL948) 拥有人及使用人情况。(2) 2026 年 5 月 13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 (勘察) 笔录 1 份和现场照片证据 3 张,证明你在用装载机 (机械型号:ZL948) 超出国家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 Ⅲ 类限值 0.50m⁻¹ 的要求。(3) 2026 年 5 月 13 日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证明你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4) 2026 年 5 月 13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你在用装载机 (机械型号:ZL948) 超出国家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 Ⅲ 类限值 0.50m⁻¹ 的要求。(5) 三人执法证正反面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资格;亮证执法照片一张,证明执法程序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5 月 14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727 环责改字〔2026〕30 号),责令你立即对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2026 年 5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2026 年 6 月 24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2026〕39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时间内未发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1,1,1,1],处罚金额 (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20000 - 5000) × [(1/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5² × 4)] × 50%;该装载机为个人所有,不涉及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最终裁量金额: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会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7 月 23 日
首页横幅.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