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8-10 17:01
信息来源:
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汝南县涂胜汽车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7MA9GR2RA4W
地址:汝南县三桥乡魏庄村董庄东路西侧 100 米
法定代表人:单权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进行无人机飞巡发现该汽修部在修车打磨腻子时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异味和粉尘未进行收集处理,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亮证执法及执法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及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6 月 2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727 环责改字〔2026〕5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 年 7 月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完成。
2026 年 7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2026〕4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 [ 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 (X):2720,代入公式:2720 = 2000 + ( 20000 - 2000 ) × [ ( 1 / 5 ) 2 +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8 ) ] × 50%;, 最终裁量金额:2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资金 (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资金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 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 报送我局【3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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