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8-18 08:50
信息来源:
汝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汝南县天珏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46EGUQ3X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宿鸭湖街道桃园铺村
法定代表人:张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汝南县天珏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检查时,2026 年 1 月 4 日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5 月 13 日现场提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情况;(2)2026 年 5 月 13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和现场照片证据 1 张,证明你公司基本建设项目;(3)2026 年 5 月 13 日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点;(4)2026 年 5 月 14 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5)2026 年 5 月 13 日提取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单位环评审批情况。(6)2026 年 5 月 13 日,3 人执法证正反面复印件,证明执法资格;亮证执法照片 1 份,证明执法程序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5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727 环责改字〔2026〕49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立即建立环境管理台账。2026 年 5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6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7 环罚告字〔2026〕4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发起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 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服务业废水 /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 燃煤锅炉废气,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 1, 1, 2, 3, 1, 1],处罚金额 (X):8550,代入公式:855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 最终裁量金额:8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8 月 10 日
首页横幅.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