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7-15 12:00
信息来源:
汝南县交通运输局
姓名:邵*超
身份证件号:412327********0518
地址:河南省柘城县**乡**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7月13日11时04分,汝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正峰、王三旺依法在安罗高速汝南东站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邵*超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N3**BV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邵*超,拉8名乘客,从河南省柘城县到汝南县,经查,邵*超承认买车的目的是拉香客挣点生活费,经调查核实,邵*超实施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揽客名片、执法视频、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汝南县支行,账号00000255970401105,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汝南县人民政府(https://xzfy.moj.gov.cn)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汝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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