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5-19 08:05
信息来源:
汝南县交通运输局
姓名:叶*华
身份证件号:412829********4816
地址:河南省正阳县**乡**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豫Q8**GG小型客车长期从往返汝南到台州从事非法营运。2025年05月14日09时33分,汝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三旺、黄正峰依法在汝南县南关中石油加油站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叶*华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Q8**GG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叶*华,核定座位9人,执法人员进行录像取证,叶*华承认非法营运事实,经调查核实,叶*华实施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现场照片、当事车辆高速公路行驶记录、当事人收取费记录截图、当事人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截图、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汝南县支行,账号00000255970401105,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汝南县人民政府(https://xzfy.moj.gov.cn)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汝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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