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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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U00040H5794-2025-00463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文  号 汝政〔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1-19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U00040H5794-2025-0046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  号 汝政〔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01-19
公文时效 有效
有效 |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南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22 12:01

信息来源:

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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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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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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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汝南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汝南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202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保障农民居住权利、提高村民建房质量,坚决遏制农村房屋乱建现象,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21年底,基本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事机构,人员足额配备到位,统一工作机制,为村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到2025年,基本实现“户有所居”与“依规建设”有机结合,村民自建住房风貌同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衔接,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与乡村振兴有关要求高度统一。

(三)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村庄规划和建房规划经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保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2.严格管控。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确需新增的,上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3.集约节约。引导村民向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集聚,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人口集中居住。

二、主要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

1.各乡镇要根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村庄布局规划和实用性建设规划,加快完成县域国土空间一体的规划体系,实现乡村地区规划全覆盖。

2.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并注明建设管控具体要求。

(二)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1.建立和完善“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宅基地和自建住房审批流程,严格程序,严格标准,规范审查,确保宅基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

2.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严把农户申请资格,以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

3.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新划定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符合面积标准。

4.实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单列,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单独组卷审批,年内实报实销。指标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三)加强住房建设管理

1.各乡镇、县住建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风貌管控需求,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20套以上,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的施工图纸应符合建设质量和建筑风貌要求。

2.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3.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要明确专人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对没有按图纸建设或没有按合同施工的行为,立即制止,及时纠正。

(四)强化乡镇执法队伍建设

1.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

2.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执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可以县乡联动。

3.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落实包片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汝南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各乡镇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广泛宣传,深化培训。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汝南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切实提高群众依法依规建房的意识,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有关部门要采取梯次推进的办法,积极开展培训,确保10月底前实现所辖区域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使之正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推进《实施细则》落地见效。

)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汝南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汝南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汝南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孟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喻红飞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王留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广存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冯新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胜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随亚  县水利局局长

吕  晓  县林业局局长

邹汝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怀洲  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王留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汝南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202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以乡镇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第七条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八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条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宅基地管理和审批窗口统一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 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五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十六条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建设。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一条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

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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