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U00040H5794-2025-00469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汝政〔2021〕10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公文时效 | 失效 |
| 索 引 号 | 0U00040H5794-2025-00469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汝政〔2021〕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汝南县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汝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汝南县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汝南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汝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负责监管县经营性资产租赁工作;汝南县安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具体负责全县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再对外经营或出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资产是指全县国有经营性资产。包括县政府授权县安信公司管理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所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是指对土地、房屋、设备等经营性资产进行租赁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应采取公开招租、招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承租人。涉及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等重大事项由安信公司提出意见,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价高优先”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国资办是经营性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审批全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事项;
(二)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招租;
(三)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安信公司是经营性资产租赁经营的承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产租赁管理的具体事项;
(二)负责租赁合同规范性文本的制定及签订;
(三)负责资产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四)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租赁收入;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租赁实施程序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应履行项目申报、确定招租起始价格、发布招租公告、竞价招租、中标确认、合同签订、收取租金等程序。其中租赁方案,包括租赁资产的权证情况、起始价格、租期、免租金装修期、招租条件设置、租赁方式等内容,须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由国资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招租底价。招租价格应参考相近街区地段相同业态资产的平均价格。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招租的,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上报县国资办审批。
第十二条 承租人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安信公司根据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资信、实力、承租用途等综合因素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十三条 对于流标项目,可适当下调招租底价再进行公开招租,每轮下调幅度不超过20%,特殊情况报县国资办批准适当放宽。对于流标两次的项目,经国资办审批后,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与意向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安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及时催缴租金,建立资产租赁台账。若遇欠费、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资产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的在报批时须说明理由,最长租期不超过20年。租赁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已列入拆迁计划的资产原则上不再对外租赁,确需对外租赁的,应在不影响拆迁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外临时租赁。
第十七条 公开招租前,应对拟租赁房产进行清空,对暂未清空的房产,原承租人须缴纳不少于3个月租金的清场保证金。
第十八条 租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缴,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按照司法程序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与原租赁户续租,续租须全部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租赁户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好;
(二)租赁双方均有续租意向,且已按照公开招租的流程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续租租金应充分考虑宏观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经市场评估后确定,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原租金。
第二十条 有拖欠租金行为的租赁户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并应追缴拖欠租金,其所租用的资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监委、财政、审计、国资部门应对经营性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性资产租赁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商业秘密、造成资产收益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除显失公平或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地区租金水平的,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租约中显失公平、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地区租金水平以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合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对村、居所有经营性集体资产租赁,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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