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环攻坚办〔2018〕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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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环攻坚办〔2018〕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的通知

发布:2018-06-14 来源: 浏览量:589


驻环攻坚办〔2018〕144 号

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日,省第十八强化督导组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豫环文〔2018〕55号)要求,对我市部分县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督导组在督导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对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局限于上报排查情况,没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到位,工作作风漂浮,存在图形式、走过场现象。

    (二)没有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存在推诿扯皮和敷衍塞责现象。

(三)开展整治工作力度不够,排查责任单位没有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违法行为该立案的没有立案,该处罚的没有处罚,对需要整改的没有下达整改通知。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开展现场检查,严格落实责任,现场检查必须做到两人以上签字确认,建立工作台账和现场检查档案记录。在组织对排查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建立台账的基础上,纳入网格化管理,市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要对各县区排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认真复核。

(二)各县区要形成排查整治工作合力,要明确责任,安排环境监察、固废中心和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务必于5月12日前重新对辖区内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一次拉网式的排查,形成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填写《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豫环文〔2018〕55号)附件1、2、3、4,5月12日前加盖公章后报市环境攻坚办(电子版报市总量科邮箱),切实摸清底数,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完成。

(三)要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及时移送,对需要立案处罚的要立案查处,对需要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确保整改到位。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导致漏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相关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视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

 

联 系 人:杨新义   谭  洋

联席电话:2881969

电子邮箱:zmdtrb2017@163.com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