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南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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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南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2023-12-28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量: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汝南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汝南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建立符合我县县情、 水情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 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良性发展的小型水库工程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管护经费、搞好小型水利工程的管 理与维护,使之长期安全地发挥防洪减灾、农田灌溉等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河 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 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不含本数)小(2)型水库的水库。

第三条 汝南县级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工程产权归属落实安全 责任。委托社会力量或相关单位代管的小型水库,管护责任 主体不变。县政府统筹解决全县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 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 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监督落实辖 区内小型水库的防汛、日常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组 织小型水库抗洪、抢险,解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事纠纷。

第六条 汝南县水利局是全县小型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领导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汝南县河道事务中心是县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 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对小型水管护工作实施监管和考 核;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二)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三)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八条 全县3座小型水库管护经费15万元及小型水库 管护单位工作经费6万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河道事务中心应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桩。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 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 超过50米的区域;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 游坡脚外50 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 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 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巳经划 定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大于上述标准的不再变更,小于上述标准的,应按以上标准重新划定。

第十条 县水利局负责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并会同相关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 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三章  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保证水库工程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与小型水库管理单 位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水利局备案。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视检查、维修 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水 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 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县水利局,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每座小(2)型水库不少于1 人的标准,落实小型水库专职管护人员。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一般由水库所在地附近身体健康, 责任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水利事业,能熟 悉工程情况和识别基本险情的人担任,选聘的水库管护人 员应相对固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批准聘用,

持证上岗 。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 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 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并做 好相关记录;报告大坝安全情况,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县水利局。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积极争取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并根据水库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维修养护计划,适时组织维修;发现险情的,立即组织抢修,保障水库工程安全。



第四章   防洪度汛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 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 机构批准。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 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 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九条 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按规定做小型水库防 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防汛抢险工作。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 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 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 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 ,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水利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 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 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对存 在安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不能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二十口条 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 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县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对核准存在的较大安 全隐患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门申请治理经费,明确治理责任,按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